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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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2 16: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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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沧政办字[2003]47号 2003年6月11日
沧县:新华区、运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联合起草的《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物价听证会征求市民意见,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沧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印发的《河北省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试行)》(冀财综字[2000]112号,冀价经费字[2000]2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包括委托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社区收取的居住区卫生服务费和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的清扫以及运至垃圾中转站的费用。其收费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第三条 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广泛宣传,取得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华区、运河区、开发区及沧县城区内的居民和按规定应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以下简称暂住人口)。
第五条 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特困户,以及敬老院、孤儿院等福利救济单位,凭有效证件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免征对象的确定核实,由征收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城市居民每户每月2元,暂住人口每人每月1元。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收缴由各区城建或市容环卫部门组织代征,也可由街道办事处和城区内乡镇政府代征。代征单位可由财政部门按实际代征总额的1—3%返还代征手续费。
第八条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和代征单位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要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条例》的各项规定,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用于垃圾处理的建设、运行等费用。
第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政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定价权限,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标准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改变收费计价方式乱收费的;
三、不办理《收费许可证》而收取费用的;
四、不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进行收费的;
五、其它违法价格行为。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于截留、侵占、挪用此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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