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全市玉米秸秆青贮工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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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全市玉米秸秆青贮工程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2009年全市玉米秸秆青贮工程的实施意见

庆政发[2009]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玉米秸秆青贮工作,大力发展草食畜牧业,推动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农民增收,现就2009年全市玉米秸秆青贮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实施玉米秸秆青贮工程,有利于推动畜牧业和循环农业的发展。利用玉米秸秆青贮,可以增加草食畜牧业的饲草饲料来源,有效解决肉奶牛、肉绒羊发展饲料不足的问题,为大力发展舍饲养畜提供有利条件,促进草食畜牧业快速发展。利用玉米秸秆青贮养畜,可以生产有机肥料,配套发展沼气,生产的肥料和沼渣沼液返施到农田,可显著减少化肥用量,减轻因化肥使用不当可能造成的土壤或水体污染,有助于大力发展无公害和绿色农产品。同时,利用丰富的玉米秸秆青贮养畜,可以降低畜牧业生产成本,减少草场林地压力,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农业的发展。
  (二)实施玉米秸秆青贮工程,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近年来,我市在农作物种植上坚持“压夏扩秋”,大力推广“粮、经、草”三元结构种植模式,带动和促进了农业结构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发展玉米秸秆青贮,既可充分利用玉米秸秆资源,促进种植结构的调整,提高粮食生产效益,又能助推养殖业的发展,实现农村经济发展目标。
  (三)实施玉米秸秆青贮工程,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玉米秸秆青贮,可以减少养畜对粮食的需求,提高农民种粮收益,实现稳粮增收目标。2009年,全市种植全膜双垄沟播玉米l51万亩,为做好秸秆青贮提供了充足的资源。全市玉米秸秆青贮如达到100万吨(占玉米秸秆总量的50%),可解决32万头牛或160万只羊一年的饲草,节约饲料粮2万吨,增加养畜收入1.57亿元,农民人均增加收入80元。因此,充分利用大量的玉米秸秆,发展青贮养畜,对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思路和任务
  (一)工作思路。坚持“以畜定贮、以贮促养、整体推进、提高效益”的原则,围绕养殖龙头企业、养殖小区和养殖场、养殖专业村、规模养殖户大力推广青贮技术,积极鼓励发展饲料青贮行业协会、青贮“银行”、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促进玉米秸秆青贮工程规模化、有序化实施,推动舍饲养殖业快速发展。在青贮方式上,采取窖装青贮和袋装青贮相结合,永久性青贮窖和简易性青贮窖相结合:在青贮原料上,采取秸秆青贮和秸秆带棒青贮相结合;在发展模式上,肉奶牛、肉绒羊养殖企业和养殖小区(场)建设永久性青贮窖,养殖重点村(规模养殖户)以建设永久性青贮窖为主、简易青贮窖为辅;在资金筹措上,采取政府补助、企业(农户)自筹相结合,政府补助主要用于支持解决青贮窖建设和机械购置。
  (二)目标任务。年内,全市完成玉米秸秆青贮l00万吨,占秸秆总量200万吨的50%。具体任务是:西峰7万吨,庆城12万吨,镇原l6万吨,宁县18万吨,正宁6万吨,合水10万吨,华池10万吨,环县21万吨。
  三、工作重点
  (一)围绕养殖龙头企业发展青贮。依托养殖企业和饲草料加
  工企业,重点发展壮大环县惠农绒山羊养殖场、环县绿鑫良种羊繁殖场、宁县运通草业公司、宁县兴旺牧业公司、镇原县恒发养羊场、华池县兴旺养羊场、合水县海洋乳业公司、西峰天生草业公司、正宁县永和奶牛场、庆城县顺发绒山羊良种繁殖场等10户青贮企业或青贮专业合作社,配套打包机(包装材料)或永久性青贮窖,青贮秸秆5000吨。
  (二)围绕养殖小区和养殖场建设发展青贮。今年发展养牛50头或养羊250只以上的养殖小区(场)200个,其中宁县40个,华池县、环县各30个,正宁县、合水县、西峰区、庆城县、镇原县各20个,建设足够的永久性青贮窖,每个牛单位青贮秸秆3吨。
  (三)围绕养殖专业村发展青贮。发展养殖专业村(养畜农户占总农户的80%以上,平均每户养牛3头或养羊15只以上的村)200个,其中宁县40个,镇原县30个,环县30个,庆城县20个,华池25个,西峰区20个,合水县20个,正宁县1 5个。每村建永久性或简易性青贮窖2000立方,青贮秸秆1000吨。
  (四)围绕规模养殖户发展青贮。发展养牛5头以上或养羊
  25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农户7万户,其中宁县、环县各1.3万户,镇原县1.2万户,庆城县、华池县各0.8万户,合水县0.7万户,正宁县0.4万户,西峰区0.5万户。每户建设20立方以上的永久性或简易性青贮窖,青贮秸秆10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玉米秸秆青贮工作关系全市畜牧业发展,关系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关系农民增收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县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安排,加强宣传,广泛动员。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进一步细化措施,靠实责任,推动落实。要抢抓青贮时机,积极开展玉米秸秆青贮“突击月”活动。全面落实行政技术双轨承包责任制,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形成行政推动、技术支持、层层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二)加大扶持力度。采取农户、企业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
  辅的办法,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玉米秸秆青贮养畜工作的扶持力度。今年,省级草食畜牧业发展行动项目已下达我市环县、华池、庆城、宁县等4个养羊、养牛大县青贮窖补贴资金452.5万元,用于建设500立方以上永久性青贮窖ll6处。市财政计划安排350万元用于购置青贮饲料机械和抓点示范。各县区财政也要安排专项资金,主要扶持解决规模养殖户购置青贮机械补助经费。
  (三)强化技术培训。要充分发挥农牧部门的技术优势,抓好
  技术培训指导工作,做到市培训到县、县培训到村、乡培训到户。要建立技术骨干包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每个示范村都有技术人员进村入驻指导服务。要采取典型示范引导、田间地头操作、现场服务指导等多种形式,集中精力抓好一批青贮养畜示范点,帮助农户掌握青贮技术,指导农户严格按照《玉米秸秆青贮技术规范》操作。要大力推广饲料玉米秸秆带棒青贮技术,积极推广秸秆微贮技术,进一步提高玉米秸秆处理利用率。
  (四)严格督查考核。建立督查考核工作机制,加强对玉米秸
  秆青贮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市、县农牧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县(区)要按照市上的统一部署,及时将任务落实到乡村、农户和养殖场,
  逐家逐户造册登记,建立档案。9月上旬开始集中一个月时间完成青贮玉米秸秆任务。市上于9月下旬统一组织督查,11月下旬全面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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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三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的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负责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五条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件举报。

  (三)其他部门移送的举报。

  (四)其他途径。

  第六条 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应办理接报受理记录。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形成专门案宗,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在24小时内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坚决防止出现受而不理、有案不移以及敷衍推诿等现象。

  第七条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能速查速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快速查办,对危害大、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广的案件要即报即查。

  第八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九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未经获准定点屠宰而进行生猪及其他畜禽私宰行为的,屠宰和销售过程中向畜禽等动物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三)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加工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四)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加工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制品的。

  (五)为改变禽畜、水产品肉类及其他食品性状、色泽和达到保鲜目的,使用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六)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或者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七)向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及个人提供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回收活动的,未经许可进行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粗炼加工、存储转运、批发销售的,以餐厨废弃物及其他残渣油脂炼制的“地沟油”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的,销售、使用不明来源、“三无”(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生产许可)和检验不合格等劣质食用油的。

  (八)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其他证照,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

  (九)生产、加工、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十)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十一)对应当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退市措施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将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行为。

  第十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于本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处理办法为: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受理时自设6位密码,在违法行为线索查处结束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人及两人以上分别举报的,按一案奖励所有举报人。

  (四)两人及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行为的举报奖励不重复发放。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新闻媒体工作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 对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或无涉案货值、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300元奖励。对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1万元的违法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元。对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足5万元的违法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对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按照货值金额的5%计算,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对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违法案件,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四条 对规模较大、行为恶劣、危害严重的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 “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的举报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的举报,经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奖励额度可适当提高。

  第十五条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揭露,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奖励审批   

  第十六条 负责举报调查处理的部门应当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予以认定,填写《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结案审批表》并提出奖励意见,向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经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代领奖金。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从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代领奖金后,应在7个工作日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举报时自设密码的,还应提供密码)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有效期内领取奖金的,应说明情况,申请延期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安排和拨付,由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举报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奖励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5日起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政办发〔2002〕7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六月十日




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根据《江苏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指标低于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有关部门;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淮安市地震局要及时将震情、灾情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建议。

二、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人员死亡2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到我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在我市发生6.0级以上(含6.0级)的地震,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一)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灾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措施:

立即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及时将震情、灾情和应急工作情况报告市政府关抄送市有关部门。

(二)市政府的应急措施:

1、迅速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特别管制措施。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灾区进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灾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给予援助。

3、淮安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以下职责抗震救灾:

(1)人员抢险与工程抢险

淮安军分区:指挥协调部队、民兵支援地方抗震救灾、抢救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市武警支队:指挥所属部队投入抗震抢险工作。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立临时救治点,抢救并组织运送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状况。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等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港口和有关设施,统一调配各类交通工具,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灾民的疏散。

其他部门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无条件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调用。

(4)通信保障

通信部门:尽快组织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确保救灾和灾区用电供应。

(6)粮食食品物资供应

计划、粮食部门: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的供应。

经贸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7)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8)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区中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动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9)维护社会治安

公安部门、武警支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0)重要目标警卫

武警支队:增加兵力,加强对灾区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11)消防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迅速灭火,防止火灾的发生、扩大和蔓延。

(12)次生灾害防御

水利、电力、经贸、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本系统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3)地震监测

地震部门:向震区派出工作组,加强地震监测工作。与省地震部门及邻区地震部门保持密切联系,获得地震数据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供震情动态和震情会商意见。

(14)灾害损失评估

地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5)应急资金

财政部门: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拔款的准备。

民政府部门: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16)宣传报道

新闻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审慎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新闻稿件须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审核。

(17)接受外援

民政部门:接受、安排国内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援助。

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安排境外红十字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援。

(18)涉外事务

外办、外经贸、海关、旅游、外宣等部门: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可以允许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我市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处于灾区的外国民间机构及其人员,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我市的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我市的旅游者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接待部门负责安置。

三、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办公室的职责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自动转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灾区地震应急的全面工作。市地震局为指挥部办事机构;市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为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并派出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领导同志

副指挥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军分区负责同志

市计委负责同志

市经贸委负责同志

市民政局负责同志

市建设局负责同志

市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外贸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外办、市人防办、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武警支队、市科协、市电力公司、市电信局、淮安海关、新淮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淮安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安分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二)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市区域内的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2、分析、判断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

3、部署和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按照《淮安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

4、及时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汇报本市地震震情、灾情,传达落实上级有关救灾指示。

5、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重大事项。

(三)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任:市地震局负责同志

成员: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的联络员。

办公室设在淮安市地震局并设综合联络组、震情监视组、灾情信息组、条件保障组。

(四)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

3、组织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

4、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临震应急反应

省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如我市在预报区范围内,即进入临震应急期,市政府采取以下临震应急措施:

(一)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二)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四)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五)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稳定。

五、其他事项

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或修订本部门、本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局备案。

本预案适用于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或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对没有发生破坏而强烈有感的地震事件,除不需要布置抢险救灾外,应等同于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本预案自通知下达之日起实施。1996年制定的《淮阴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淮政发[1996]112号)同时废止。

附:淮安市地震应急工作运行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