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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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证券市场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公司相关批复文件中对国有股东作出明确界定,并在国有股东名称后标注具体的国有股东标识,国有股东的标识为“SS”(State—ownedShareholder)。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根据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以及国有股东或股票发行人的申请,对国有股东证券账户进行标识登记。

  第四条 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申请发行股票时,应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该文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发行的必备文件。

  第五条 股份公司股票发行结束后,股票发行人向登记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对持有限售股份的国有股东性质予以注明,并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

  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应及时履行申报程序。国有单位通过司法强制途径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国有股东身份界定手续。国有单位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时,应当在申请材料中对其国有股东性质予以注明,并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批复文件或国有股东身份界定文件。

  国有股东因产权变动引起其经济性质或实际控制人变化的,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国有股东身份的界定文件,及时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国有股东证券账户标识的注销手续。

  第六条 股票发行人或国有单位办理相关业务时按上述规定已注明国有股东身份,如该股东证券账户中尚未加设国有股东标识的,登记公司应当根据股票发行人或国有单位的申报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在相应证券账户中加设国有股东标识。

  证券账户已加设国有股东标识但股票发行人或国有单位未予注明的,以国有股东证券账户中已加设的标识为准。

  第七条 国有股东自本规定下发之日起30日内,应将其在本规定下发前已开设的证券账户情况(包括账户名称、账户号码、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名称、数量、流通状态等)报对其负监管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将本地所属国有股东开设证券账户的报备情况报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有单位在本规定下发后新开设证券账户的,应在开设证券账户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开设的证券账户情况按上述程序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有单位开设证券账户的备案情况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东信息库,并定期(每季度末)核查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的加设及变更情况,对未加设或未及时变更国有股东标识的国有股东证券账户统一向登记公司出函办理国有股东标识的加设及变更工作。

  第九条 国有单位应严格按本规定办理国有股东标识的登记工作及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报其开设证券账户的情况。

  第十条 对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以及股票发行实行新老划断后至本规定实施前新上市的股份公司,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以及新上市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统一组织协调国有股东标识的加设工作。

  对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其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进行批复时,应在国有股东名称后标注国有股东标识。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该批复在向登记公司申请办理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变更登记事项时一并办理国有股东标识加设工作。

  第十一条 国有股东在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发生转让或变动时,需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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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昆政办〔2006〕65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市体改办等部门制定的《昆明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收益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昆明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收益


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市体改办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经委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七月)



为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收益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障职工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云南省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云政发〔2004〕12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使用范围及原则

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按规定上缴后由省财政作为上级补助收入返还部分资金,全额用于昆明市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和发展。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采取适当补助、贴息、垫支、抵押借贷等方式,对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国有经济结构战略调整、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给予扶持补助,推动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主要包括:

(一)国有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不足以支付改革成本缺口,企业又难以自行消化的差额部分;以及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关闭按相关政策安置职工所需安置费不足的部分,适当给予补助。

(二)补助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自主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支出。

(三)补充企业国家资本金和增购有关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股权。

(四)解决国有企业和单位改革、发展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资金使用审批程序

(一)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企业,由企业向同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二)企业主管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认真审查提出意见。涉及国企改制中弥补改革成本的报市体改办;涉及市属国有企业实施战略重组、破产关闭安置职工资金补助的报市国资委;涉及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自主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资金补助的报市经委。

(三)市国资委、市经委收到企业主管部门的申请后,提出书面意见送市体改办,由市体改办牵头组织财政、国资、劳保、经委等相关部门进行审议,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三、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对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按规定上缴后由省财政作为上级补助收入返还部分实行专户管理,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对资金进行核算。

(二)企业(单位)对拨付资金的使用实行法人负责制,专款专用。使用情况每季度定期向市财政局和市体改办报送资金使用情况表,市体改办及市财政局共同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单位)对拨付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会计制度,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四)破产、关闭企业资产变现前,需由财政垫支职工安置等费用的,企业必须与市国资委签订协议(垫支期限在一年内),并作出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确保资产变现后及时归还垫支资金。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后的有关项目办理资金拨付,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授意、隐瞒、挪用、非法转移、擅自动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国有资产收益,违者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法院如何有文化

唐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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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院文化建设在法院工作中日益受到重视,法院如何有文化(即法院文化建设如何进行),这是值得我们每一个法律人深思的问题。
一、什么是法院文化

法院如何有文化?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还应当对法院文化的概念有一个科学、客观的界定,并且对症下药加以努力,否则,我们将在法院文化的建设的过程中迷失自己。

法院文化的概念在学术界有很多定义,而作为一种特有的文化形态,其定义本身的多样本身就展示了文化本身多元化的丰富内涵。所以,综合绝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我们不妨对法院文化作如下定义:法院文化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工作人员在较长时间的审判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共有精神、现为准则、作风及其特有的行为方式和物质表现的高度概括。具体来讲,法院文化建设包括精神文化建设和物质文化建设两大方面。

二、法院如何有文化

(一) 法院文化建设的总体思路

基于法院文化建设具有的特有功能和当前社会各界法院文化的探索,笔者认为,法院文化建设的总体思路要结合当前中国改革开发和进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实际大胆进行,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才能真正将法院文化建设好。

当前法院文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可以归纳如下:法院文化建设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司法为民为核心内容,以公正与效率为本质追求;要与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能力紧密结合,健全规章制度,促进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高裁判的公信力;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广大法官对法院文化的认同感,最大限度发挥广大法官在法院文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坚持正确的建设方法,长远规划、统筹安排、稳妥推进,把形式与内容,过程与效果有机结合起来;要注意汲取中外优秀法院文化的精华,在继承中创新,在扬弃中发展。


(二) 精神文化建设

法院精神文化是法官现代司法理念的灵魂。一个越文明和法治的社会,越是需要理性和优秀精神的积淀和传承,需要彰显精神的优秀品质。而先进法院文化的培养,先进文化的铸造,首先就应当培育广大法官群体的一种崇尚法治、人文关怀的精神特质。这种精神文化的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也是一个法治社会内涵的应有之义。法官是一个社会的精英群体,肩负执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神圣使命,如果没有这种优秀的精神品质,即使是再丰富的专业知识,都有可能成为玩弄法律者的帮凶。所以,作为法官群体,不仅要有郑板桥“衙斋卧听萧萧雨,一枝一叶总关情”的责任感和良知,还要有司法为民、法律至上的法律人的理念。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官的精神(包含心态、心理、观念、思想和信念等),关乎国家兴亡、关乎社稷民生,昂扬向上的法院精神文化是我们时代建设中的洪钟大吕。

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大力开展专题教育,树立法官法律至上、司法为民、敬业奉公、廉洁自律的理念。由法院政治部(处)牵头,以法官的日常学习为基点,从法官的入口和续职教育为着眼点,积极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在进入法院工作及法官的续职培训中,应当将法官的精神品质的培育放在首位,并将这一形式制度化。在平时的日常学习中,同样要高度重视法官司法理念的培养。具体方法可采取开展政治学习,古今爱国英雄事迹解读,放映优秀人物影片,适时举办司法理念方面的研讨班、先进事迹报告会、开展廉洁自律标兵评选等方式,在潜移默化中培养法官的法治理念和正确的价值取向。这一点,值得注意的问题在于,要将学习的严肃性、知识性和趣味性有机结合起来。

2、加强制度建设,在规章制度、行为准则的制定中充分体现法院的精神文化。

除了内心的信念,外在的制度辅助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法院文化是一种导向、指引的思想意识,本身不具有强制性,需要配套以制度规范的硬管理,两者有机结合,才能共同促进法院精神文化的传递和内化。制度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建立一套完整的量化标准,将案件的立、审、执环环相扣,将法官的考评客观化、科学化。同时,做好制度延伸,引导法官的业余时间,在单位做好法官,出单位也要在社会活动中体现法官的优秀品质。

3、创造条件,鼓励法官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全面提高业务能力和文化素养。

针对当前法院系统总体知识层次、业务水平还不高的现状,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帮助法官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开办图书馆,购买和订阅法学和其他各种书刊杂志以供法官学习;出台奖励政策,鼓励法官参加学历考试;鼓励法官总结审判经验,加强调研,多向专业刊物投稿,对调研成绩突出的法官,要给予通报表扬甚至记功等奖励;利用局域网、互联网等载体,选取典型案例、优秀裁判文书供广大法官学习,在中国法院网开通法官博克群;积极组建法官调研小组,法官文学社,组织各种文学沙龙、开展征文比赛、书法、绘画、演讲比赛等。

4、抓好案件质量,用优秀的案件质量展示司法为民宗旨。

案件质量是法院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渠道,是法院展示自身形象最主要的方式。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是;为民,法官的深情所系。法院可以成立一个由资深法官组成的案件质量考评委员会,在案件的质量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本院,并可以在业务会上给予点评。通过以上方式,真正用过硬的案件质量为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5、人性化管理,用理解和真情凝聚人心。

人性化管理,是现代法院发展的必然方向。法官要求独立,但法官也需要独立之外的理解。法官精神的积极向上,还呼吁法院领导的人文化管理回应。在法官生日、子女升学时道一声祝福,在法官困难时伸出组织的援助之手,用理解融化困惑,做好得人心、稳人心、暖人心的工作,集体的真情,必然换来法官的敬业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