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后索要高额修理费的行为定性/魏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3:30:29   浏览:93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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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

  2013年1月至3月,犯罪嫌疑人周某、赵某、李某、王某、刘某经过事先预谋,在西宝高速公路上利用租来的两辆小轿车,寻找大货车为作案目标,迫使大货车从慢车道向快车道变道,另一辆小轿车故意用该车的右前轮碰蹭大货车的左后轮,将大货车逼停在路边,以碰车为由向大货车司机索要高额修理费。对不愿交出钱财的司机,周某等人采取推搡、打耳光、用镢头打等暴力手段,逼迫大货车司机拿出钱财,大货车司机讨价还价后不得不交出3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钱财;在其中两起案件中,大货车司机始终不愿给他们拿钱,周某等人就用小轿车上携带的镢头、铁锨等工具将大货车玻璃、大灯等砸坏后扬长而去。案发后,周某等人将所得赃款均分并挥霍。

  二、不同处理意见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周某、赵某、李某、王某、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该适用《刑法》第263条、第266条、第274条、第275条、第114条之规定,同时构成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行数罪并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适用《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

  三、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的理由

  1、本案周某等人作案16起,其行为看似触犯了几个不同罪名,但不应数罪并罚。其中3起案件中,大货车司机对周某等人故意“碰瓷”的行为没有察觉,而以为其车真将小轿车刮蹭了,而向周某等人交出5000元以上的修理费,其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还有其中3起案件中,大货车司机发现了周某等人故意“碰瓷”的行为但不愿意按照他们索要的数额交出钱财,周某等人采取言语恐吓、威胁的手段强迫大货车司机不得不交出3000元以上的钱财,其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且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6起案件中,因大货车司机不愿意交出一定钱财,周某等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威胁其交出5000元以上钱财,其以暴力、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还有两起案件中,由于大货车司机始终不愿意交出钱财,周某等人就用工具砸坏大货车的玻璃、车灯后离开,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其中两种案件中,周某等人故意“碰瓷”后索要钱财未果而离开,其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周某等人连续作案10多起,其手段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其目的又触犯了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罪名,其行为符合刑法中“牵连犯”的特征,应择一重罪处罚。

  2、本案周某等人在高速公路上故意迫使大货车变道,在大货车变道的过程中故意用其车碰蹭大货车以造成碰车的假象,其采取的手段触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速路是重要交通干道,车流量大、行车速度快,一旦某路段出现突发事件,极有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周某等人突然变速冲撞正常行驶的大货车,很可能使被蹭车辆因突然撞击或紧急避让失去控制,酿成车毁人亡的重大后果。从主观方面上看,周某等人驾车“碰瓷”时,明知其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对该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其直接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此,其行为符合刑法中“牵连犯”的特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多次抢劫构成抢劫罪的起刑点较重。首先,构成抢劫罪的一般情形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等8种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次,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从本案周某等人多次抢劫的行为性质来看,应择抢劫罪这一重罪处罚。

  4、周某等人在一年之内短短几个月之间连续作案16起,其中连续实施了6次抢劫行为,从特征上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连续犯的特征,即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抢劫罪),应当按照连续犯的规定,以抢劫罪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作者单位: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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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合同签字费和贡献费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合同签字费和贡献费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1986年12月11日,财政部

根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外国公司在参与合作开采我国海洋石油时,应为我国的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等方面做出贡献;在合同生效后,应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缴纳一次性的签字费。对于上述外国合同者向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交纳签字费和贡献费的税收处理问题,现规定如下:
一、外国石油公司根据合同的规定,支付给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合同签字费,可允许列为本合同区的勘探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该公司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年。
二、外国石油公司根据石油合同的规定,为中国石油资源的开发科学研究和培训人员等实际支付的无偿贡献费用,可视为勘探、开发、生产的有关费用,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具体处理方法是:
1.勘探阶段实际发生的贡献费,可视同各该合同区的勘探费用,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该公司已经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收入中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年。
2.开发阶段实际发生的贡献费,可视同各该合同区开发阶段的资本支出,从本合同区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月份起计算折旧。折旧的年限不得少于6年。
3.合同区的油(气)田进入生产阶段以后,实际发生的贡献费可视同本合同区油(气)田的生产费用,当年扣除。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京发改[2007]14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市政府设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资金规模5亿元,分三年投入,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进行项目审核。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专项资金应确保“专款专用”,同一个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本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内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主要包括水、电、气、热、通讯、非主干路等设施)、产业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等公共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集聚区建设项目”)。 

  第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集聚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应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为主,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应当具有前瞻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 集聚区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获得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法人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第三章 资金的投入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主要采取直接投资的方式。根据集聚区建设项目内容,采取不同投资额度标准。 

  第八条 对公益性集聚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投资额一般不小于该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九条 对准公益性集聚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投资额一般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四章 项目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项目单位向该集聚区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提出集聚区建设项目和资金申请,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审批各环节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论证、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审核、报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报市政府审定(安排专项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项目)的基本工作流程,执行项目审批。 

  (一)审批项目建议书。 

  1.项目单位需要提供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申请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2.项目单位应取得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新征地项目,应取得市发展改革委征求规划意见的复函),以及其它必要的文件材料。 

  3.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论证。 

  (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甲级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深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单位需要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请示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并提交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 

  3.项目单位应取得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部门的环评报告,节能审查意见以及其它必要的文件材料。 

  4.市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材料齐备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 

  (三)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概算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 

  2.初步设计方案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3.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和优化。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总投资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总投资估算的10%,初步设计方案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面积的10%,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批。 

  (四)办理年度投资计划。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办理规划用地许可、建设用地批复等相关手续,市发展改革委对专项资金进行综合平衡,安排集聚区基础设施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支出指标、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要编制竣工决算,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批,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编制集聚区项目建设发展规划和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论证费用。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集聚区建设项目审批进行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向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区县发展改革委对集聚区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稽查。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对集聚区建设项目的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对违反招投标法、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应根据情况对项目单位或个人,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撤销项目、处分处罚等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