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许登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2:25:21   浏览:92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与全球化的加深,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促进甚至决定经济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温总理说:“未来世界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模式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教育的改革与完善,更关系到国家的未来长远发展。
近几年,我国企业遭遇的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越来越多,如温州打火机纠纷、华为公司软件专利纠纷、吉利汽车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但国内能应对这些诉讼的知识产权高级人才却是凤毛麟角。事实证明,我国知识产权人才严重匮乏,人才构成也不尽合理。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已刻不容缓。
因此本人认为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人才体系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高校的培养
我国最大量需要的是专利工程师或者专利律师类知识产权技术管理人才。高校应多招收有理工科本科背景的知识产权研究生,因为企业最大量需要的专利工程师或者专利律师类知识产权技术管理人才最好有理工背景。而根据我国高校多年来多种模式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历史经验,在本科生阶段一般是难以同步完成理工科和知识产权法两方面的学业的。 所以,知识产权研究生主要应当多招收有理工科本科背景的,以适应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的主流需求。
另外,从我国高校教育模式上看,目前高校在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上面仍为重法理,轻实践。因此各高校应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重点培养综合型、全面型、复合型的知识产权人才,高校承担着相当大的挑战,理应改变这种脱离实际的做法。高校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现在应当向企业倾斜,应当注重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和实务性。应当从教学计划、教材适用等各方面强化注重实务的案例教学和实践环节。
二、企业的培养
企业的发展同其知识产权的发展是同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高层更要重视吸纳、培养更多的优秀人员进入知识产权部门。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生存之本,依据国情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树立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让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护身符”与前进的 “加速器”。相对外国企业而言,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则显得重视不足。现有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很多集中在专利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司法领域,大量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法律、管理、经营人才还很欠缺。
企业应从以下几点培养知识产权应对人才:
(一)针对全体新员工或不同层次员工设立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新员工知识产权教育、专利中级教育、专利高级教育、管理者专利教育以及海外知识产权教育等,同时还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培训。通过这种培训,可使全员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二)针对知识产权部门专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包括为期3年的在岗基础培训、各种研修会、演讲活动,以及不同期限的海外培训课程。岗位轮换制度可使员工们对企业研发及申请专利的各个流程全面了解,有助于员工更加有针对性地工作。公司可以规定,知识产权部门的员工,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及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此来促进全员水平的提高。
(三)为了激励员工,企业可制定一系列发明奖励制度。员工申请专利时会获得奖励。如果此专利能应用到企业的产品中,公司还会给予这项专利的发明人一定奖励。如果该专利授权给其他公司,获得收入,那么该专利的发明人也会获得实际的回报。专利授权给企业带来的实际效益越高,该员工所获得的奖励也越大。
三、政府机构的大力扶持
政府机构应积极引导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产业化,缩短产业化周期。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引导企业在研究开发立项及开展经营活动前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把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引导企业改进竞争模式,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支持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定期为知识产权学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搭建平台促进交流与合作。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本案是抢劫未遂还是抢劫预备

李崇军


案情:
2003年10月15日晚22时许,江西省吉水县人郭明兵因囊中羞涩,产生了“抢两个钱花”的念头。随后,郭明兵在文峰镇老街一巷道口附近转悠,伺机寻找下手对象。这时,妇女方静从朋友家中出来,回家。郭见方独自一人,遂尾随其后。因路上时有行人,郭未动手抢劫。到了方静家门口,郭明兵见方静家中漆黑一片,以为方家无其他人,便想强行入室抢劫。方静掏出钥匙打开房门,郭明兵随即强行闯入房中,并随手锁上房门。方静受惊大叫,方的丈夫袁根水闻声从房内起来,拉开电灯,见郭明兵站在门口,喝问:“你干什么?”郭惶急答:“我找水喝”,袁质问:“你找水喝,怎么跑到我家来了?”袁根水见郭明兵答不上来,即上前打了郭几耳光,后在邻居协助下,将郭扭送公安派出所。郭明兵抓捕后,供认他到方家的目的是想“抢钱”。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郭明兵尾随妇女,强行入室,意图抢劫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如果构成抢劫罪,则属于何种犯罪形态,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郭明兵虽有抢劫的故意,但未实施抢劫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明兵不仅有抢劫的故意,而且有抢劫的行为。他于夜间尾随妇女方静至方家门口,是为抢劫作准备,属于犯罪的预备阶段。当他见方静家中漆黑一片,便判断方家无其他人,并在方静开门后即强行入室,并随手锁上房门,此时已由预备阶段转入着手实行犯罪。郭明兵的行为已经接近犯罪对象方静,吓得方静惊叫一声,这说明他的行为已对方静造成了实际威胁,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只是由于方的丈夫袁根水的及时制止,郭明兵的抢劫行为才未能得逞。因此,郭明兵的行为已构成抢劫(未遂)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郭明兵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尚未着于实施抢劫,应构成抢劫(预备)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郭明兵的行为属于抢劫犯罪过程中的预备行为。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形态,它不是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而是在犯意的支配下,采取积极的行为,为犯罪进入实行阶段创造条件,以便最终实现其犯罪目的。犯罪的预备行为是为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如果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就构成预备犯。对于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本案的被告人郭明兵不仅有抢劫的故意,而且有抢劫的预备行为,这就是尾随方静、强行入室、锁上房门。这些行为,就是为进一步着手实施抢劫创造条件。由于他人(袁根水)及时制止,其抢劫行为未能着手实行,被迫停顿在预备阶段。因此,郭明兵构成了抢劫罪的预备犯。
(二)郭明兵的行为不属于抢劫罪的着手实行。犯罪分子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分预备犯与未遂犯的重要标志。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的“暴力”、“胁迫”和强制劫取,都属于法定的实行行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就应当与视为抢劫行为的着手。本案郭明兵尾随妇女方静,强行入室,锁上房门的行为,尚不属于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仍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他虽然进入了犯罪现场,逼近了犯罪对象,但由于受到他人的制止,而没有对犯罪对象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强行劫取其财物,并且连一句威胁的话也没说。被尾随的妇女方静受到惊吓,是被告人的预备行为造成的,不是他的实际行为所致。不能因为该妇女受到惊吓,就认为被告人的抢劫行为已经着手。正因为被告人的抢动犯罪被迫停顿在预备阶段,尚未着手实行,所以他只能构成抢劫罪的预备犯而不是未遂犯。
(三)郭明兵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又构成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由于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想象竟合犯,应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即抢劫罪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问题的答复

1995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4)154号《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外籍当事人应否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对外籍当事人委托外籍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代理诉讼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审查,对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不符合条件的,可向其讲清道理,劝其予以更换。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