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2:22:53   浏览:91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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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改进

王胜宇


  1 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1 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不明确
  行政复议的性质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的价值取向,也关系到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构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方向。因此,对行政复议正确定性非常重要。一直以来,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定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和纠错机制,称为“监督说”;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时,申请复查及纠正的救济制度,属于通常所说的“民告官”的范围,称为“救济说”。虽然二者并不对立,但层级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在性质上以行政手段为主导;而“救济”是外部行为,独立于行政执法机关之外,在性质上以司法手段为主导,理论上二者不能共存。
  1.2 行政复议范围还需完善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有些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特别是有些热点、难点问题。如:《行政复议法》没有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因而导致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与保护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样,两者都应该有充分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手段。国家公务员虽然可以通过行政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申诉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不可同日而语,后者的救济更加有效。《行政复议法》将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救济排除于复议之外,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大缺陷。随着我国加入WTO,在司法行政方面也相应的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这也迫切要求我们完善《行政复议法》,与国际接轨。
  1.3 行政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机制不顺畅,且缺乏独立性
  按照复议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从表面上看,法制工作机构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其他执法机构,较之其他业务机构相对独立,从而在复议审查过程中主持人与执法者身份相分离,从而体现法律审查中的自然公证法则。但从行政组织结构上看,它在组织关系上与其他内设机构并无太大区别,因而在承办具体复议事项时难免由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而受部门利益或偏私的影响,其复议活动实际上无法独立进行,从而无法保证在复议审查中的公证、中立的立场。而这种设置上的缺陷,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复议工作机制的不顺畅。
  1.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不畅,增加累诉
《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是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法律制度,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完整的行政及救济的程序,行政管理相对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寻求行政救济;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诉,寻求司法救济;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法律规定复议前置的以外。但在实际情况中,两者并没有衔接好,主要体现在:①行政复议申请范围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没有衔接好;②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该不该提起诉讼问题没有衔接好;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上相互矛盾。  
  2 对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
  
  行政复议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寄寓于社会主义政治的法律规范,在社会全面进步和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必须本着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在总结过去的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成功典范,结合我过的国情,顺应现代行政法的发展方向,进行必要的改革,全面加强行政复议建设,以此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维护法律公正统一。
2.1 在性质上,要对行政复议制度作准确和明确的定性
  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准确且明确的定性是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从理论看,首先,行政复议从性质上分析,政复议都是作为法院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其次,行政复议的启动应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为前提,不告不理,是被动的监督;再次,从行政复议表现形式看,它是一种居中裁决行为,是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个平等当事人之间进行居中裁决的司法行为,而不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单向监督行为。从实践看,行政复议实行全面审查原则,通过对案件的审理,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复议的职责所在。将行政复议定性为行政救济制度,也并非一定走全盘司法化道路,行政复议不必通过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程序来体现救济性质,完全可以有自己的特色,但必须坚持机构的独立并有严格的程序。
  2.2 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从实体上适当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和审查范围
  行政复议法通过概括、列举、排除三者结合的方式确定行政复议的范围并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可复议的范围之中,这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重大创新与进步,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目前我国行政复议的范围仍然较窄,需要进一步扩展。行政复议领域的拓宽可能会涉及两个比较大的方面,一是申请人资格的标准需要大大放宽,只要是受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企业或其他团体、组织,都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二是行政行为的范围也要放宽,不但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抽象行政行为也应当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同时我国行政复议法把内部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复议的范围之外,这种做法容易导致公务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得不到行政复议的救济,也与现代行政法治的平等精神相背驰。因此,有必要把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2.3 建立行政复议的回避制度和听证制度
  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行为本身实行有效的监督,首先要建立行政复议的回避制度,如果行政复议人员是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有其他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或其应当自行回避。其次要建立行政复议的听证制度,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涉及利益面广影响力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适用听证程序。听证一般应公开进行,但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但听证内容必须以笔录的形式保存下来。
  2.4 理顺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关系
  这需要把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联系在一起,通盘考虑。①不要把行政复议行为作为一种普通的具体行政行为来对待。行政复议机关因事实不清,使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原因作出撤销下级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受理或不做实质审查。②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不作被告。无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还是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都不得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样做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打消顾虑,更好地发挥作用。③为提高效率,避免烦琐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对因罚款,涉及财产关系的裁决,补偿决定,收费通知等类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引起的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直接变更,而不得作出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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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的全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土地管理战线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已基本完成。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不仅摸清了城镇土地使用状况,满足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急需,解决了一批土地权属纠纷,为开展地籍管
理工作奠定了基础,而且促进了安定团结,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地要在此基础上,认真抓好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因地制宜地开展地籍调查工作。在完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以后,各地要根据《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土地权属调查,并根据本地条件确定勘丈方法,积极开展地籍勘丈工作。有条件的城镇要尽量采用《规程》规定的第
一种方法,一步到位;采用后两种方法的,待建立初始地籍后逐步过渡到第一种办法,尚未开展的城镇,要先进行小范围的试点,积极创造条件由点到面逐步开展。在开展之前,须指定专人保管好申报资料,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变更土地申请对土地申报资料随时更新,以保持申报资料的现势
性。
目前暂无条件按《规程》要求进行地籍调查的村庄和集镇,可采用自由坐标系,以村庄或街坊时行控制,在各宗地界址点、特别是无明显地物的界址点实地埋设标志,实丈宗地边长,并根据村庄(街坊)控制和实丈边长计算面积,绘制地籍图;若具备1∶2000的图,可将其放大成1∶1000
或1∶500的图作为编绘地籍图的基础图件,宗地界址点埋设标志,实丈宗地边长,面积用实丈数据计算。
二、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土地登记发证是地籍管理的核心,各地要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要求 ,对经过地籍调查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宗地及时进行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必须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70号文件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权属调查,凡是完成调查,成果达到土地登记发证要求的,应立即开展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营农、林、牧、渔场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登记发证工作,建立以村和
国营农、林、牧、渔场为单位的土地登记制度。若调查成果满足不了土地登记发证要求的,土地详果不得验收,应及早进行补课,经验收合格,再行登记、发证。
三、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
初始登记完成以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日常的变更土地登记、土地统计调查、统计年报工作。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好三至五年日常地籍试点,逐步建立健全日常的地籍管理制度。
四、根据条件积极开展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土地等级是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确定土地税率的重要依据。经过两年多实践,《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已基本成熟,试点证明,土地定级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较少。因此,有条件的城镇要尽快开展土地定级工作,并及时将定级资料用于土地有偿使用特别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工作

五、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因此各地要采取措施,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一)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把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做出部署。疑立以主管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对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领导汇报、请示,以取得政府的支持。
(二)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地籍管理队伍的培训。建立一支政治、业务素质较高,能适应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地籍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三)收取的土地调查、登记费用,要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只能用于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业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要坚持维护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严肃性,对擅自和越权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严肃处理。



1990年4月17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咸政办发〔2002〕12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的《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考核办法

  为了加强咸宁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服务的规范化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工作责任,特制定窗口服务考核办法。
  一、对窗口成员单位实行按月考核
  中心对各窗口每月考核一次,考核设基本分100分,最高分110分。根据得分高低,前三位为“红旗”窗口。
  l、人员到岗情况(5分)
  窗口工作人员严格按规定到岗办公,得5分。擅自脱岗半天以上,每人次每半天扣1分。项目联审会(或联合踏勘),迟到每次扣1分,缺席每次扣2分。
  2、收退件管理(15分)
  严格按照收退件管理办法办理各项手续,得15分。可作收件处理而未收件,经查实每件次扣2分;已作收件处理,需要补件,未向服务对象作详细说明的,每件次扣2分;已作退件处理,未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理由的,每件次扣2分;属联办件而未向服务对象说明办事程序,或未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每件次扣2分;收退件手续不规范、供送不及时,每件次扣2分;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出现不良后果的,视情扣2—5分。
  3、收费管理(15分)
  严格按中心服务指南的规定收费,得15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经查实每次扣3分;未经“中心”同意,增设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每次扣5分。
  4、限时承诺(15分)
  严格执行限时承诺制度,在承诺时间内办结各类事项的,得15分。超过承诺时限,每超一天每件次扣1分。
  5、办事结果(15分)
  在规定时限和职责范围内,办结率和准确率达到100%,得15分。办结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办事结果有差错,每件次视情扣1—5分
  6、档案管理(3分)
  档案管理规范,资料齐全,得3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经查实每起扣1分;资料缺失,每起视情扣1—3分。
  7、卫生保洁(2分)
  保持窗口整洁、资料摆放有序,得2分。达不到要求的,发现一次扣1分。
  上述扣分至小项分扣完为止。
  8、服务对象评议(10分)
  统一印发服务对象评议表,设置服务对象评议箱,根据服务对象评议结果,给予加分或扣分。“好”的加2分,“较好”的加1分,“一般”的不加分,“较差”的扣2分。
  9、窗口互评(10分)
  建立窗口互评制度,由中心各部门带队领导参评。参评人员综合评价“好”的得10分,“较好”的得8分,“一般”的得6分,“较差”的不得分。
  10、其他(10分)
  凡有群众来信反映服务态度的,根据表扬或批评内容,经查属实,每件分别加或扣l一2分;凡反映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的,根据表扬或批评内容,经查属实,每件加或扣2—3分。本项加分不超过10分,扣分至本项分扣完为止。
  二、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
  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设基本分100分。
  l、思想品德(20分)
  思想作风正,大局观念强,服务态度优,遵纪守法好,得20分。有不文明言行,经查实每次视情扣l一2分;没有佩证上岗,着装不规范,每次扣1分;不服从“中心”指挥,协调办理事项不积极主动,视情扣1—3分;服务对象反映窗口工作人员有“吃、拿、卡、要”等不廉行为,经查实每次视情扣1—3分;情节严重的,视情扣10—20分。本项扣分至扣完为止。
  2、业务技能(20分)
  了解中心的各项运行程序和运作制度,熟悉岗位业务知识,熟练使用办公自动化设备,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处理、文字表达能力,得20分。在“中心”组织的业务考核中,不合格的扣5分;不能及时、准确地解答服务对象咨询,经查实每起扣1分;政策执行不当,每起视情扣1—3分;协调不力,影响其他部门和服务对象开展工作,每起扣2分;文字表达不清,文字材料送发不及时,每起扣1分;不能在承诺时限内按要求办结应独立完成的事项,每件次视情扣1—4分。本项扣分至扣完为止。
  3、出勤值勤(20分)
  严格执行中心的管理制度,得20分。
  (1)自觉遵守中心考勤制度,得7分。病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扣2分;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擅自离岗,每次扣1分;旷工每半天扣2分。
  (2)自觉遵守各项会议制度,得7分。政治、业务培训,迟到每次扣0.5分,缺席每次扣1分;周例会,迟到每次扣1分,缺席每次扣2分。
  (3)自觉遵守值班制度和值班纪律,得6分。值班时擅自离岗,每次扣1分;值班人员不负责任发生不良后果,每次视情扣1—3分。
  上述扣分至小项分扣完为止。
  4、工作实绩(40分)
  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工作成绩显著,骨干作用突出,得40分。所在窗口获流动“红旗”或有创造性成果、有重大贡献的另行加分。
  (1)办理事项,准确率达到100%的,得15分。办事结果有差错,每件次视情扣1—3分;
  (2)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率达到100%的,得15分。办结率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2分;
  (3)服务对象对办理结果普遍表示满意,得10分。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经查实每件视情扣1—3分;
  (4)窗口获流动“红旗”,每次每人另加2分;
  (5)有创造性成果或重大贡献,经中心认定,给予5—10分的加分。
  三、考核实施办法
  l、考核由中心业务督查处负责实施。值班人员须将值班检查结果按时送交业务督查处。
  2、成立中心窗口服务监督组,由中心各部门带队领导组成,分成若干个小组。考核结果须经监督组讨论通过,由中心领导审核后通报。
  3、年底根据窗口考核结果,评定年度“红旗”窗口3—5个。
  4、年底根据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确定“优秀”(同时为年度先进工作者)、“称职”、“不称职 ”三个等次,并根据不同等次给予相应的奖励。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