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标驰名以后系列之一:商标驰名以后如何防范侵害行为/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3:18:12   浏览:8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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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标驰名以后系列之一:商标驰名以后如何防范侵害行为

引言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 Mark)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和政府意识到自主品牌的重要性,政府积极倡导名牌战略,为鼓励企业创立品牌,各级政府都有高额的奖励。对企业而言,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无异获得了商标领域最高的“荣誉称号”,能够得到消费者的认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价值。
将一个普通商标培育成“中国驰名商标”非常不容易,而成为驰名商标更加需要精心的呵护。获得驰名商标不是目的,重要的是通过驰名商标为企业带来好的业绩,获得最大的价值,但是人们只关注取得驰名商标称号,却忽视了驰名以后的维护。驰名商标是脆弱的,比普通商标更加容易受到侵害,看看我国的驰名商标榜,有多少驰名商标淡忘在人们的记忆中?他们有的死于“傍名牌”者的各种侵害,有的死于人们过度的热心中,有的死于商标权人自己使用不当…… “当商标驰名以后”陆续对商标成为“中国驰名商标”以后的维护以及运用等问题进行研讨。
之一:商标驰名以后如何防范侵害行为
一、不注意防范,纵虎成患
“培罗蒙”是上海历史悠久的著名西服品牌,早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培罗蒙,半个多世纪的骄傲”这一广告词就已誉满上海。“培罗蒙”也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但后来市场上有个“罗蒙”西服,较之“培罗蒙”和“培罗蒙/BEROMON”商标,“罗蒙”与“罗蒙/ROMON”商标少了一个“培”字以及“BE”二个字母,两者整体印象十分近似,“罗蒙”显然有“傍名牌”之嫌疑,由于“培罗蒙”商标权人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制止“罗蒙”的行为。“罗蒙”作为后发使用商标,在“培罗蒙”的“宽容”下,因为后发使用而使该商标产生了显著性,并因此荣登驰名商标榜。我曾经询问很多人,大都只知道有“罗蒙”西服,却不知道有“培罗蒙”西服。“傍名牌”者自己成了“大款”,而被傍的名牌反而被质疑,“傍名牌”的行为对名牌的危害不言而喻。
二、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有那些
一个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就象一个人发了财,总有人想方设法“攀亲戚”关系。公然的假冒行为是构成犯罪的,现在已经很少见了,对驰名商标最大的危害是各种“傍名牌”行为。“傍名牌”就是想方设法把自己装扮成名牌的样子,或者暗示与名牌有特殊的关联关系,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以为自己就是名牌。“傍名牌”对被傍的名牌造成极大的损害,他们侵夺名牌的产品市场份额,他们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必然毁损名牌产品的形象。所以对于“傍名牌”的行为,要坚决的打击。
“傍名牌”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
1、将与驰名商标相近的名称或图形注册为商标。如果驰名商标是纯文字,一般的做法是在将商标加前缀或者后缀重新注册,比如××长城,华伦天奴××等;如果是图形商标,则将图形稍加改动,比如将著名的梦特娇图形的花瓣增减等。2、将驰名商标的名称注册为企业的字号。某个商标驰名以后,各地马上就冒出无数用这个商标作为商号的企业,尤其是香港最多,还冠以国际两字,让消费者真假莫辨。3、将驰名商标的名称注册为域名。现在可以用中文注册域名了,而且域名的注册成本非常低,注册程序特别的简便,所以一旦某个商标成为驰名商标,立刻就有人抢注,这些企业都会接到无数个电话,“好意”提醒域名可能被抢注,其实他们本身就是抢注者。
三、如何制止各种侵害驰名商标的行为
对于将与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般是不能获得注册并被禁止使用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将驰名商标的名称注册为企业的名称(商号),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提出撤销该企业名称的申请。而如果某域名或该域名的主要部分构成对某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且该域名是依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况下,驰名商标注册人有权请求主管裁决,对发生冲突的域名要求撤销注册,或将其强制转让给驰名商标注册人。这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尽管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有特别的保护,而且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其他类别,但是法律一般不主动进行干预,这些权利需要当事人自己去主张。对于注册或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可以委托专业的机构时时监控商标注册情况,对近似的商标注册要及时提出异议或撤销申请,杜绝其注册成功;监控市场,发现近似的商标被使用,及时提出行政保护或提起诉讼。使用驰名商标的名称登记为商号的,一般难以预防,一经发现一定要坚决制止,制止可以通过向商号注册地的工商局,要求撤销该商号,也可以提起诉讼撤销该商号。而对于抢注驰名商标域名的,也可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进行投诉,要求强制将域名转移给自己或者要求撤销,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主张权利是有时间限制的,一旦过了时效,就会成为既定的事实而难以改变,对驰名商标造成持久的损害,所以一定要及时主张权利。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邮:51662214@sohu.com, 网站:www.5166221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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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法院执法环境的若干因素及对策

赵良剑


目前,法院面临的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时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已经成为影响司法公正不可忽视的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部环境方面
1、地方保护主义是导致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因素。由于案件的执行结果影响到地方的经济利益,有的地方出于局部利益的考虑,对外地法院前来执行的不予配合,甚至制造障碍,抗拒执行。
2、部门保护主义给人民法院办理案件造成相当大的困难。由于部门利益作怪,国土、金融等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拒不配合法院办案。如在执行案件中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要求国土部门、房管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相当难,延误了执行时机,影响了案件执行。对破产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破产法明确规定由清算组予以处置,但国土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文件,认为应该由他们处置,而现在政府倾向于国土部门,所以现在法院处置破产企业的土地资产就很困难。个别银行片面考虑自身利益,也以种种借口拒绝法院划拨、扣划被执行人的款项。
3、对法院的行政干预未能杜绝。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在办理破产案件时,经常会遇到一些党政领导以稳定为名“打招呼”、“提要求”。法院在执行一些案件时,地方党委、政府、人大也以涉及稳定为名(有的被执行单位只有二三十人),要求法院暂缓执行。由于法院的人、财权受制于地方,对地方有较大的依赖性和服从性。所以,一些基层法院对行政干预往往只能妥协。如某县法院在审理一起破产案件中,县委决定以已抵押资产安置职工,这有违法律规定,使法院很难办。
4、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受到舆论审判的干扰比较大。一些媒体的宣传报道从案件的侦破阶段就开始了,对案件的性质、事实甚至判决结果都发表见解。如果法院最终认定的案件的性质、事实和判决结果与媒体不一致,广大的媒体受众就会怀疑法院判决的公正性。1997年我国实施的新刑诉法确立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要由法庭判决,而不能是除此之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说了算。舆论审判不但侵犯了被告人的基本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而且有碍司法诉讼程序和司法公正,也与我国新闻主管部门关于对未决案件的报道不得擅自定性定罪的新闻纪律格格不入。
二、内部环境方面
1、一些法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影响了司法公正。一是个别法官裁判不公、违法违纪,败坏了法院形象,影响了司法权威。造成法官裁判不公、违法违纪的主要原因是少数审判、执行人员政治素质不高,未能抵制来自各方的拉拢腐蚀,接受宴请或钱物,故意偏袒一方,枉法裁判。二是一些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业务素质跟不上形势的需要,对法律研究不够。三是少数法官工作责任心不强,不思进取,得过且过。
2、司法透明度还有待提高。公开审判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诉讼制度,但从目前公开审判制度的执行状况看,大多数是流于形式,缺乏实质性的公开。审判活动即审判过程的外在形式向当事人、社会公开了,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案件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是非的评判的公开落实得并不好。由于未能全面贯彻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这就在制度上容易导致案件审理的暗箱操作,也容易导致司法缺乏应有的监督,最终导致权力滥用、枉法裁判、徇私枉法。
3、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诉讼意识差。近年来,行政诉讼案件增长趋势明显,但是,这个数量相对于民商、刑事案件来说是很少的。其原因在于人们的诉讼意识尚很淡薄。老百姓不知告官,不敢告,不会告,告后怕报复等意识还十分普遍,因而行政诉讼案件撤诉率高。行政机关尤其是县政府不愿当被告,羞于当被告,恼于当被告的意识仍然很强,极力阻止发生诉讼案件,因而不应诉、不出庭,法院判决后不执行判决的现象依然较为严重。如宜宾全市法院先后受理了6件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交警部门不应诉、不出庭、不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法院判决交警部门重新作出责任认定,但交警部门置之不理,影响了司法权威。
4、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在刑事案件的配合上有待加强。特别是公安机关在一些案件的证据收集上存在问题,一些办案人员证据意识不强,责任心不够,该提取的物证、痕迹未能及时提取,导致案件到了法院认定犯罪事实都有问题。
三、改善执法环境的几点建议
改善执法环境是社会的系统工程,是公正司法的需要。我们认为,改善法院目前面临的执法环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改革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使人民法院真正从制度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2、进一步提高党政领导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各级领导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和经济,在法院办理案件时,坚持不批条子、不搞暗示、不施加压力,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同时加大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查处力度,要抓住典型,严肃查处。
3、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一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二是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执行权贪赃枉法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纯洁法官队伍。
4、提高司法透明度。一要强化公开审判制度,加大当庭裁判力度:一方面将审判活动向当事人、社会公开;另一方面公开法官对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以及评判的过程,从而促使法官提高执法水平,使当事人服判息讼,从制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二要在办理再审案件、执行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中引入听证程序,加强司法的公开性。三是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5、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6、公、检、法机关加强配合,加强责任心,强化证据意识。
7、规范法制新闻报道工作。作为舆论喉舌的传播媒介应该正确把握宣传尺度,不得以其报道干扰法院审判。

作者单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预[2010]3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11号),现就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部门要组织本级各部门、督促和指导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对结余结转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切实压缩结余结转资金规模。

  二、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经清理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要通过调减项目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总预算统筹管理;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原则上也要收回总预算;确需继续保留的,要尽快分解下达至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并按照规定用途安排支出,加快支出进度。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对结余结转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调整到其他级次或同类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对部门结余资金,要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对部门结转资金,要督促部门加快支出进度。对部门结转超过预算确定期限一年以上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商相关部门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资金收回本级预算。其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项目,参照财政结转项目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的处理方式办理。

  四、对财政暂存款和财政暂付款要全面清理,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该收回的要尽快收回,该核销的要按程序尽快核销。

  五、建立和完善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完善本级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制度,建立结余结转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国库资金管理。加快财政结转项目的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完善特殊事项资金预拨和清算制度。同时,要防止为压缩结余结转资金“以拨作支”,将国库资金调入财政专户等不规范做法,确保财政资金切实发挥效益。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须高度重视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工作,积极采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并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将本地区结余结转资金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我部。

  



                                   财政部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