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10〕3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中山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产权是指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经营权、使用权等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所形成的财产权利。
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产权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限制。
第五条 本市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在有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企业集体产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转让,城市公共资源的特许经营权、排污权、冠名权、城市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经营权等权益的转移,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没收(或追缴)财产处置,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处置财产的交易,必须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严禁场外交易,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私人财产产权,非公司制组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组织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等其他非公有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实行会员制管理。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机构章程、产权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办法,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接受企业国有产权的委托交易或从事企业集体产权交易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和《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粤国资产权〔2004〕99号)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 产权交易应履行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信息披露、接受报名、确定转让方式并进行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出具交易凭证等。
第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制度。
产权交易机构对提供的产权转让信息进行分类、整理,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及信息平台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转让方必须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交易方式的选择等内容,并明确产权转让公告的期限。首次信息公告期限应当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须建立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交易方式的选择等进行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公告;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十三条 企业产权交易,受让方必须具备转让方公开披露的资格条件。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产权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中止交易:
(一)第三方与转让方对转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交易活动不能进行的;
(三)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转让方或受让方在转让合同生效前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转让标的灭失的;
(三)人民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执行生效裁决而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及信息平台上公告。
第十七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产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产权交易秩序;
(二)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转让方、受让方参与产权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经纪机构代理进行产权交易。委托经纪机构代理进行产权交易的,委托方应当与受托的经纪机构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合同。
在同一产权交易中,经纪机构不得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代理委托。
第二十条 转让方应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产权转让委托协议并提交下列资料,转让方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产权转让意向书;
(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转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三)产权权属有效证明文件;
(四)出资人准予转让产权的证明;
(五)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提供验资报告、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等反映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产权受让意向书;
(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受让方的有效资格证明;
(三)财务状况证明、支付能力证明、信用状况证明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出资人准予受让产权的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规定的时限内,按不低于转让标的转让参考价10%的比例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存入产权交易机构的指定账户后方可获得参与产权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通过信息公告的转让参考价的确定,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企业集体产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城市公共资源通过信息公告的转让参考价的确定,以具有合格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原则上首次信息公告时的转让参考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值,如在规定的公告期内未征集到受让意向,转让方可按转让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新的转让参考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定的转让参考价格低于评估值90%的,应当经企业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或经市政府授权的单位批准。
处置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没收(或追缴)财产的,其保留价格由物价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
第二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在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转让标的;
(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四)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事项;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违约责任;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合同的生效条件;
(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签约日期;
(十一)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实行交易资金统一进场结算制度。产权交易机构应开设独立的结算账户,组织收付产权交易资金,并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受让方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到产权交易机构的结算账户。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产权交易价款。
第二十七条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结算账户后,产权交易机构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对符合产权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转让方收到交易价款后,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收款凭证。
第二十八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物价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交易机构应在交易场所和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公示。
产权交易机构收取服务费用应出具收费凭证。
第二十九条 转让方在受让方全部付清交易价款之日起办理产权交割手续;产权交易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受让方在受让产权接受完毕后,书面告知产权交易机构。
第三十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受让方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资金结算账户,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且接到受让方出具的有关受让产权已接受的书面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凭证应当载明:项目编号、签约日期、挂牌起止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转让标的全称、交易方式、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价格、交易价款支付方式和日期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交易凭证可以作为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和依据。涉及企业国有产权、企业集体产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城市公共资源、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没收(追缴)财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处置财产的转让、授予、处置或交易的,未经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国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市建立产权交易活动违法行为记录系统,记录转让方、受让方、中介机构等产权交易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违法行为处理结果记录。
第三十五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可在产权交易机构主持下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没有约定仲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集体组织(如村委会、经联社等)的集体产权交易参照企业集体资产交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关于印发《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等四个教学文件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等四个教学文件的通知
(1999年6月16日司发通[1999]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司法(法律)学校、司法警官学校,部属各院校:
根据教育部教发[1992]2号和教发厅[1999]2号文件精神,今年国家将在十五个省(市)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这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司法行政系统部分院校也承担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试点工作,并积累了一定办学经验,但也存在着继续规范化的问题。应当指出,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宏观背景下,法学教育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参与并主动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是新形势下改革发展的重大课题,各厅(局)、各部属院校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抓住机遇、有所作为。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是一种不同于学科教育的新教育类型,有其自身的办学规律、教学特色和运行机制。与传统的学科教育相比,它具有鲜明的职业性和针对性,在教学过程中更注重有效知识的传播,重在强化基础知识、基础理论教育,突出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技能训练。鉴于现阶段教育部对按新机制试办高职,仅限专科教育层次的政策界限,同时,审判、检察制度改革及书、审分离制尚处于试点阶段等因素,为规范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保证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行业要求,我部在广泛调查和专题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该方案主要适用于培养面向基层和管理一线的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和辅助型法律职业人才,有的专业名称与现有职业岗位不相对应,尚有待于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和职业教育的实践进一步发展完善。
现将行政法律事务、律师事务和法律文秘三个专业的《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供各教学单位在制定各自的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实施性教学计划时参照。请各地将试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专业和课程设置的意见及时报我部法规教育司,同时将实施性教学计划报我部备案。
附件:一、《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
二、《行政法律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三、《律师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四、《法律文秘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附件一: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第一批)
1行政法律事务
2律师事务
3法律文秘
4监狱管理
5劳动教养管理
附件二:
行政法律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一、培养目标和总体要求
行政法律事务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独立的学业门类。其培养目标是:为行政机关及其他用人单位,输送熟练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备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业务能力的法律职业人才。
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从严治校,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对学生的总体要求是: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国家大事,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为社会主义法治而献身的精神;
(二)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制度,熟悉行政法律事务,明确党和国家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具备国家公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
(四)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至少一门外语;具备必要的知识结构,熟悉行政法律事务岗位所必需的相关知识;
(五)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自觉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参与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和招生对象
学制三年,招收高中、中专及职高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一)课程结构分析说明
本专业课程的设置,根据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以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为基础,确立素质培养课程与能力培养课程两个教学模块。全部教学课程(不含见习、实习及专项训练)图示如下:
(二)素质培养课程
1政治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8%)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72学时
(2)邓小平理论概论 54学时
(3)法律职业道德 36学时
2业务素质培养类(小计810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1.43%)
(4)法理学 72学时
(5)宪法 54学时
(6)民事法律(含民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 144学时
(7)刑事法律(含刑法、刑事诉讼法) 108学时
(8)经济法律 54学时
(9)行政法基础理论 36学时
(10)行政主体法 36学时
(11)行政行为法 54学时
(12)行政程序法 36学时
(13)部门行政法(公安、工商、税务、环境等) 90学时
(14)行政救济法 72学时
(15)比较行政法 54学时
3身体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9%)
(16)体育 162学时
(三)能力培养课程
1基础能力培养类(小计43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4.44%)
(17)外语 126学时
(18)应用写作训练 54学时
(19)应用口才训练 36学时
(20)书法训练 36学时
(21)计算机原理与操作训练 108学时
(22)文献检索 36学时
(23)美学欣赏 36学时
2核心能力培养类(小计468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8.14%)
(24)逻辑学 54学时
(25)行政公文与法律文书写作54学时
(26)法学方法论训练 36学时
(27)证据学 36学时
(28)司法鉴定 36学时
(29)法律论辩学 54学时
(30)行政管理学 36学时
(31)公证、调解与仲裁业务 54学时
(32)行政案例研究 72学时
(33)复议、应诉技巧 36学时
3辅助能力培养类(小计7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4%)
(34)公共关系学 36学时
(35)社会学基础 36学时
四、教学过程
(一)社会调查与见习、实习
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必须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大实践教学领域。具体安排是:
1第一学年结束后,学校组织学生利用暑假进行社会调查两周,并书写社会调查报告;
2第四学期,由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为期九周的专项见习,该项活动在校内、校外安排均可;
3第六学期,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为期四个月的毕业实习活动,该项活动应安排在有关行政部门进行。
(二)主干课教学进程安排
1第一学期:法理学、宪法、行政管理学;
2第二学期:行政法基础理论、民事法律、刑事法律;
3第三学期:经济法律、行政主体法、法律论辩学;
4第四学期: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部门行政法;
5第五学期:行政救济法、比较行政法、行政案例研究、行政公文与法律文书写作。
以上各学期课程以周课时不超过26节为宜。
(三)毕业论文
在导师具体指导下,学校组织学生在第六学期撰写毕业论文。
五、教学基本要求
学校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重塑教学工作模式,构建以应用性和实践性为特点的教学体系。坚持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根本,切实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及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法学方法论训练,增强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实践工作技能训练的实施既可在校内组织,也可在实际部门进行。
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基本原理、强化操作能力为教学重点;专业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积极实行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教学安排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研究、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技能训练、模拟法庭、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全部教学时数大体按各占50%的比例予以安排。学生在毕业前,计算机应达到二级水平,外语应达到三级水平,否则不予毕业。司法文书、书法、口才等实践技能课程应主要考察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具体达标标准由各校自行拟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将素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统一在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素质教育除安排包括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课程外,还可通过组织参观、座谈、讲座、文艺欣赏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教学大纲、教材均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司法部统一编写的大纲、教材。如统编大纲、教材尚缺,可由各学校选择同类的大纲、教材,或指定教师编写短期使用的大纲、教材。
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编写案例评析、辅导读物等教学参考资料,并汇编教学所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资料。
六、考核与毕业
(一)考核的组织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各一次(也可只进行一次性考试);选修课每学期进行考查一次。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考试一次,具体科目由各学校确定。
(二)考核的方式
考试、考查可以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在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实际能力的考核。
(三)考核的成绩评定
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采用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制。
(四)毕业
学生三学年学业期满,规定的各学科成绩(含实习和毕业论文)及格并操行合格者,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
七、其他
各学校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附:三学年时间分配表
三学年共156周,其中:
入学教育、军训 3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 2周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81周
见习、实习 27周
考试、考查 6周
寒暑假 33周
机动 4周
附件三:
律师事务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一、培养目标和总体要求
律师事务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独立的学业门类。其培养目标是:为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备律师业务能力的法律职业专门人才。
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从严治校,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对学生的总体要求是: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国家大事,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为社会主义法治而献身的精神;
(二)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制度,熟悉律师业务和律师事务,明确党和国家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备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
(四)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职业技能;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至少一门外语;知识结构全面,具备律师岗位所必需的相关知识;
(五)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自觉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参与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和招生对象
学制三年,招收高中、中专及职高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一)课程结构分析说明
本专业课程的设置,根据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以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为基础,确立素质培养课程与能力培养课程两个教学模块。全部教学课程(不含见习、实习及专项训练)图示如下:
(二)素质培养课程
1政治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8%)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72学时
(2)邓小平理论概论 54学时
(3)律师职业道德 36学时
2业务素质培养类(小计810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1.43%)
(4)法理学 72学时
(5)宪法 54学时
(6)律师法 36学时
(7)民商法 126学时
(8)婚姻家庭法 36学时
(9)刑法 108学时
(10)经济法 72学时
(11)行政法 54学时
(12)诉讼法 108学时
(13)国家赔偿法 36学时
(14)国际经济法 72学时
(15)国际私法 36学时
3身体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9%)
(16)体育 162学时
(三)能力培养课程
1基础能力培养类(小计43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4.44%)
(17)外语 126学时
(18)应用写作训练 54学时
(19)应用口才训练 36学时
(20)书法训练 36学时
(21)计算机原理与操作训练 108学时
(22)文献检索 36学时
(23)美学欣赏 36学时
2核心能力培养类(小计468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8.14%)
(24)逻辑学 54学时
(25)律师文书制作 54学时
(26)法学方法论训练 36学时
(27)证据学 36学时
(28)司法鉴定 36学时
(29)法律论辩学 54学时
(30)民事案例研究 54学时
(31)刑事案例研究 54学时
(32)行政案例研究 36学时
(33)司法会计 54学时
3辅助能力(小计7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41%)
(34)公共关系学 36学时
(35)社会学基础 36学时
四、教学进程安排
(一)社会调查与见习、实习
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必须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大实践教学领域。具体安排是:
1第一学年结束后,学校组织学生利用暑假进行社会调查两周,并书写社会调查报告;
2第四学期,由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为期九周的专项见习,该项活动在校内校外安排均可;
3第六学期,学校组织为期四个月的毕业实习活动,该项活动应安排在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主干课教学进程安排
1第一学期:法理学、宪法;
2第二学期:民商法、刑法、律师法;
3第三学期: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法律论辩学;
4第四学期:民事案例研究、刑事案例研究、行政案例研究;
5第五学期:律师文书制作、国际经济法。
以上各学期课程以周课时不超过26节为宜。
(三)毕业论文
在导师具体指导下,学校组织学生在第六学期撰写毕业论文。
五、教学基本要求
学校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重塑教学工作模式,构建以应用性和实践性为特点的教学体系。坚持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根本,切实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及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法学方法论训练,增强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实践工作技能训练的实施既可在校内组织,也可在实际部门进行。
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基本原理、强化操作能力为教学重点;专业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积极实行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教学安排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研究、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技能训练、模拟法庭、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全部教学时数大体按各占50%的比例予以安排。学生在毕业前,计算机应达到二级水平,外语应达到三级水平,否则不予毕业。司法文书、书法、口才等实践技能课程应主要考察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具体达标标准由各校自行拟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我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将素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统一在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素质教育除安排包括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课程外,还可通过组织参观、座谈、讲座、文艺欣赏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教学大纲、教材均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司法部统一编写的大纲、教材。如统编大纲、教材尚缺,可由各学校选择同类的大纲、教材,或指定教师编写短期使用的大纲、教材。
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编写案例评析、辅导读物等教学参考资料,并汇编教学所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资料。
六、考核与毕业
(一)考核的组织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各一次(也可只进行一次性考试);选修课每学期进行考查一次。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考试一次,具体科目由各学校确定。
(二)考核的方式
考试、考查可以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在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实际能力的考核。
(三)考核的成绩评定
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采用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制。
(四)毕业
学生三学年学业期满,规定的各学科成绩(含毕业论文)及格并操行合格者,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
七、其他
各学校可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性教学方案,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附:三学年时间分配表
三学年共156周,其中:
入学教育、军训3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2周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81周
见习、实习27周
考试、考查6周
寒暑假33周
机动4周
附件四:
法律文秘专业三年制教学方案(试行)
一、培养目标和总体要求
法律文秘专业是高等法律职业教育中独立的学业门类。其培养目标是:为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律基本原理,具备文秘业务能力的辅助型职业人才。
学校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从严治校,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对学生的总体要求是: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关心国家大事,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正义感和为社会主义法治而献身的精神;
(二)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我国现行的主要法律制度,熟悉审判、检察事务和律师事务,明确党和国家有关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备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道德;
(四)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能够较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和至少一门外语;具备必要的知识结构,熟悉法律文秘岗位所必需的相关知识;
(五)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自觉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参与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二、学制和招生对象
学制三年,招收高中、中专及职高毕业生。
三、课程设置及学时分配
(一)课程结构分析说明
本专业课程的设置,根据素质教育的相关要求,以专业知识及相关知识为基础,确立素质培养课程与能力培养课程两个教学模块。全部教学课程(不含见习、实习及专项训练)图示如下:
(二)素质培养课程
1政治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8%)
(1)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72学时
(2)邓小平理论概论 54学时
(3)法律职业道德 36学时
2业务素质培养类(小计810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1.43%)
(4)法理学 72学时
(5)宪法 54学时
(6)中国司法制度 36学时
(7)民商法 126学时
(8)婚姻家庭法 36学时
(9)刑法 108学时
(10)经济法 72学时
(11)行政法 54学时
(12)诉讼法 108学时
(13)国家赔偿法 36学时
(14)国家经济法 72学时
(15)国际私法 36学时
3身体素质培养类(小计162学时,约占素质培养课程学时数的14.29%)
(16)体育 162学时
(三)能力培养课程
1基础能力培养类(小计43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4.44%)
(17)外语 126学时
(18)应用写作训练 54学时
(19)应用口才训练 36学时
(20)书法训练 36学时
(21)计算机原理与操作训练 108学时
(22)文献检索 36学时
(23)美学欣赏 36学时
2核心能力培养类(小计468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48.15%)
(24)逻辑学 54学时
(25)司法文书训练 54学时
(26)法学方法论训练 36学时
(27)证据学 36学时
(28)司法鉴定 36学时
(29)法律论辩学 54学时
(30)司法笔录训练 54学时
(31)书记员工作概论 36学时
(32)法庭工作技能训练 54学时
(33)司法会计 54学时
3辅助能力培养类(小计72学时,约占能力培养课程学时数的7.41%)
(34)公共关系学 36学时
(35)社会学基础(选修) 36学时
四、教学过程
(一)社会调查与见习、实习
为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学校必须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扩大实践教学领域。具体安排是:
1第一学年结束后,学校组织学生利用暑假进行社会调查两周,并书写社会调查报告;
2第四学期,由学校安排学生进行为期九周的专项见习活动,在当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各三周,了解书记员和律师助理的各项工作;
3第六学期,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为期四个月的毕业实习活动,该项活动应安排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主干课程进程安排
1第一学期:法理学、宪法;
2第二学期:民商法、刑法、中国司法制度;
3第三学期: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法律论辩学;
4第四学期: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
5第五学期:司法文书训练、法庭工作技能训练。
以上各学期课程以周课时不超过26节为宜。
(三)毕业论文
在导师具体指导下,学校组织学生在第六学期撰写毕业论文。
五、教学基本要求
学校应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重塑教学工作模式,构建以应用性和实践性为特点的教学体系。坚持以培养岗位职业能力为根本,切实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掌握熟练的法律职业技能,具备较强的岗位适应性及一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法学方法论训练,增强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思维习惯;重视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团结协作和社会活动的能力。实践工作技能训练的实施既可在校内组织,也可在实际部门进行。
理论教学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讲清基本原理、强化操作能力为教学重点;专业教学要加强针对性和实用性。要积极实行启发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的意识,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具体教学安排由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两部分组成,理论教学包括课堂讲授、案例研究、课堂讨论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包括技能训练、模拟法庭、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全部教学时数大体按各占50%的比例予以安排。学生在毕业前,计算机应达到二级水平,外语应达到三级水平,否则不予毕业。司法文书、书法、口才等实践技能课程应主要考察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具体达标标准由各校自行拟定,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各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将素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统一在教学过程的各环节中,努力营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人文素质,塑造学生的健康人格。素质教育除安排包括艺术在内的人文学科课程外,还可通过组织参观、座谈、讲座、文艺欣赏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教学大纲、教材均采用国家教育部或司法部统一编写的大纲、教材。如统编大纲、教材尚缺,可由各学校选择同类的大纲、教材,或指定教师编写短期使用的大纲、教材。
学校应积极组织教师编写案例评析、辅导读物等教学参考资料,并汇编教学所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资料。
六、考核与毕业
(一)考核的组织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各一次(也可只进行一次性考试);选修课每学期进行考查一次。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考试一次,具体科目由各学校确定。
(二)考核的方式
考试、考查可以口试或笔试、开卷或闭卷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在知识考核的同时要注意实际能力的考核。
(三)考核的成绩评定
考试科目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科目采用优、良、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记分制。
(四)毕业
学生三学年学业期满,规定的各学科成绩(含毕业论文)及格并操行合格者,准予毕业。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补考,经补考仍不合格的,按国家教育部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处理。
七、其他
各学校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实施性教学方案,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备案。
附:三学年时间分配表
三学年共156周,其中:
入学教育、军训 3周
毕业教育及鉴定 2周
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 81周
见习、实习 27周
考试、考查 6周
寒暑假 33周
机动 4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