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彩礼返规则/李游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55:10   浏览:8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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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彩礼返规则



李游



2004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关于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这无疑给试图利用传统习俗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人戴上了个紧箍咒,有利于保障彩礼给付方的权利。并且第二,三项的规定必须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还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法律因生活而存在,但生活却不因法律而存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许多事实如果依照这条解释来予以判决将有失公正。现就笔者想象力所及与此解释格格不入的一些问题进行阐述。



(一)嫁妆也应当返还

彩礼是男女双方结婚之前,由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品或财产,它以结婚为目的。是我国古代传统婚礼中“纳征”的俗称。与此习俗相生相伴的另一习俗便是嫁妆,嫁妆是女方带给婆家的钱财和物品的总和。《红楼梦》第七十二回中,凤姐提到“我们王家可那里来的钱,都是你们贾家赚的.别叫我恶心了.你们看着你家什么石崇邓通.把我王家的地缝子扫一扫,就够你们过一辈子呢.说出来的话也不怕臊!现有对证:把太太和我的嫁妆细看看,比一比你们的,那一样是配不上你们的。”小说的描述虽有些夸张,但也从侧面证明了嫁妆的分量。从经济学关系的角度而论,彩礼和嫁妆是亲家之间为了建立长久的婚姻关系而采取的交换关系中的一部分。这种交换可以联络亲家之间的关系。既如此,法律只规定给付彩礼的当事人有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权,而不同时规定给付嫁妆的当事人主张返还嫁妆的权利,这就造成了平等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上重男轻女。



(二)男方违反婚约,彩礼不应返还。

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笔者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且不论客观上的原因,只议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分为:1女方收受了彩礼而故意解除婚约,应当予以返还;2女方收受了彩礼却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婚约,女方有证据能够证明的,可以不予返还;3男方在与女方订立婚约之后便开始了共同居住,或者在准备结婚的过程中已将彩礼消耗怠尽,应当不予返还;4男方在与女方订立婚约之后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这段时间又与婚约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或者因触犯刑法而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作出其它足以阻碍婚姻关系成立的行为的,应当不予返还。

在美国历史上曾有过违反婚约之诉规则,它所履行的功能为订婚钻戒的礼赠所取代,目的是为了防止男子破坏婚约。人们的理解是,如果男子违反婚约,这个妇女就可以留下这枚钻戒。

笔者认为当男方违反婚约,或者对未办理结婚登记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就不应判决女方返还其彩礼。



(三)婚姻生效之后,权利与义务同在。

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问题在于什么共同生活的标准是什么?洞房花烛之后就两地分居算不算共同生活,小鸳鸯天各一方只不定期的相聚算不算共同生活,两夫妇分别住在一幢房子的三楼和四楼每月一次性生活又算不算共同生活?如果按照夫妻在同一住所,持续有规律地共同居住生活的标准。以上列举就都不算。但妻子在这种“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仍然有怀孕以及生育子女的风险(尽管避孕和人工流产技术能降低此风险,但却不能完全的消除)。其次我国婚姻法规定自婚生效时起,若无特别约定并且第三人知道此约定的,夫妻要对第三人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丈夫自己在外面欠了钱,妻子便产生了对其债务进行偿付的义务。如此,男女双方自婚姻生效之日起就开始享受到了婚姻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享有不以“未共同生活”而改变。权利的另一面注定了是义务,凭什么他只享受婚姻的权利而不履行婚姻的义务呢?而彩礼此时作为妻子的婚前个人财产便更没有任何理由在离婚时主张其返还。



(四)交易岂能存乎于婚姻

解释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笔者认为这项规定有助长买卖婚姻之嫌。由于封建残余的重男轻女观念,导致我国人口严重的性比例失调,男性大大多于女性。由此而付出的代价便是高价婚姻以及彩礼的飞速上涨。在我国农村存在着一种现象,就是做父母的辛苦一辈子勤俭几十年也要将自己儿女的婚姻大事办得风光体面。这种虚荣的作派在他们自食其果之后,并随着时代的变迁有更多的人乐于接受仪式简单但周到,节俭花销的方式。笔者认为此时第(三)项规定的出台不但不利于保障给付人的生活,反而会使讲排场,多花钱,摆阔气的作风复辟。原因很简单,既然能够返还彩礼又何必退而求次办廉价的婚礼呢?只要婆家狠得下心他们就可以花钱甚至借钱来娶一个媳妇上门,待抱了孙子之后再以生活困难为由主张返还巨额彩礼。此时他们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彩礼便成了诉讼标的。在这场交易中,彩礼是买卖婚姻的筹码,而女方当然是卖方市场,女方因了彩礼的丰厚而显耀自己身价的高昂,男方想着我先忍辱负重一段,看我以后怎么休你!

这样的规定不仅仅使古朴的婚俗变了型,更让本应温情脉脉的婚姻家庭关系变得功利十足铜臭四溢。最终加速了婚姻这个社会细胞的崩溃。

相反,如果取消此项规定,那么给付人在作出给付行为之前才会合理地预期给付彩礼的后果。没有后路可退的时候,反而能够促使当事人作出理性的选择。



当法律与生活背道而驰的时候,有权存在的不应该是法律,而是生活。现行的彩礼返还规则明显地剥夺了女方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建议再补充,修订。



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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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期限审批的时间、次数及费用标准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修改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期限审批的时间、次数及费用标准公告(第66号)



  为加快专利审查工作,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期限审批的时间、次数及费用标准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延长指定期限请求审批的时间及次数,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1999年6月23日颁布的审查指南公报第16号办理。

二、关于延长指定期限请求费,将1994年8月9日颁布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43号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中第(十三)附加费第1项内容修改为:“1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150元”。

  上述修改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的决定


(2002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黑龙江省“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我省自1978年开始建设的“三北”防护林体系工程(以下简称“三北”工程)是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之一。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到2000年已经完成了第一阶段工程建设任务,工程建设区域内森林覆盖率由建设初期的4.3%提高到12.48%,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总结积累了许多经验,但也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为了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工程建设成果,确保如期完成国家批准的2001-2025年第二阶段工程建设任务,加快生态省建设,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2001-2010年“三北”工程建设十年规划,并抓紧制定2011-2025年工程建设规划。明确工程建设目标、内容、措施及资金来源,纳入当地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林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涉林单位,及时编制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由国家认可的具有专业资质的部门承担;变更规划内容时,应当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三北”工程建设以防沙治沙为重点,突出水蚀灾害和盐碱地治理。在工程建设区域内积极开展退耕还林等其他林业生态工程,提高工程建设综合效益。工程建设应当突出重点,规模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林业技术操作规程,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当年造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保存率达到80%以上。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和管理,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随意改变工程建设规划内容、提供或者使用假劣种苗、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造林任务或者虚报造林面积骗取造林经费、造林保存率未达到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采取措施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三北”工程建设采取国家补助、地方人民政府配套和群众投资投劳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安排好工程建设配套、工程建设管理、科技支撑所需资金和经费。在工程建设区域内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扶贫开发等项目时,应当增加林业开发建设资金份额,扩大工程建设的投资渠道。鼓励乡(镇)、村、个体、各行业、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工程建设投资。从事民营造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银行贷款,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做好协调和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规定,国家投入和各级人民政府配套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各级林业、计划、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四、“三北”工程建设实行谁投资、谁造林、谁受益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扶持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造林活动,大力发展民营林业,不断提高个人、个体业者、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营林造林的比重,加大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投资营林造林的力度。造林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颁发林权证,按照有关规定兑现工程建设补助费;经分类区划界定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享受国家生态效益补偿政策;除国有和国家投资补助营造的防护林不得拍卖、转让或者用于顶资、抵债外,其它形式营造的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可以依法拍卖和转让,也可以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承包者申请造林地或采伐林木的,可以优先办理审批手续。

五、认真履行“三北”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切实保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跨行业、跨地区投资承包荒山荒地造林,兴办家庭林场、股份制林场等形式的民营林场,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种的承包期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延长。承包权可以依法继承。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约定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要依法减轻承包者负担,禁止向承包者违法收费、罚款、摊派和强制集资。

六、进一步加强“三北”工程建设管护,搞好护林防火和病虫鼠害防治,严格防护林采伐制度。界定为重点生态林的,严禁进行商业性采伐,可以进行更新或者抚育性质的采伐。抚育伐强度不得超过15%,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林木未达到生理成熟期,除抚育间伐外,不得进行更新皆伐;符合采伐条件的,在制定更新计划和措施后,方可办理采伐许可证,伐后必须及时更新。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打击盗伐、乱砍滥伐和侵占蚕食林地等破坏工程建设成果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大力推广沙地抗旱造林、黑土丘陵区水土流失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农防林小网窄带等先进技术成果。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吸引科技人员参与“三北”工程建设科研攻关和科技推广工作,重奖有突出贡献者,实行经济效益与个人利益挂钩。要将科技推广项目列入工程建设计划,同步立项、同步审批和同步检查验收;对重点科研成果推广,实行单独立项,重点扶持。要调整林种结构,坚持适地适树,良种壮苗,科学混交,同时做好种苗基地和种苗市场的管理。在工程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中,应当应用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和遥感技术。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三北”工程管理队伍建设,稳定机构,强化职能,配齐、配强管理人员。已经建立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指导工程建设承包、技术服务、检查验收、林权争议仲裁等有关工作;没有建立林业工作站的,应当尽快配备懂林业技术的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乡(镇)林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林业中专以上学历。

九、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三北”工程建设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将其纳入考核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林业、计划、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和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农垦、水利、煤炭、铁路、公路、轻工、造纸等有林行业,应当认真负责完成所承担的工程建设任务。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要求办好造林绿化点,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爱林。对工程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大力推广拜泉县加强领导,科学规划,政策扶持,全民参与,注重实效,坚持不懈营造防护林的典型经验。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进一步发挥监督作用,经常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等活动,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工作,不断把全省“三北”工程建设推向新的阶段。